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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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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ingsong8.com 5 我最初知道国家将出台行政许可法是在大前年的春天,只不过当时的名称是行政审批法,是在一张报纸上见的;第一次见到行政许可法是前年十月份,是从网上看到的。但我真正系统地学习行政许可法是去年四月份在省里举办的培训班上。好在我是学法律出身的,面对近年来国家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大量颁布的法律法规,虽说有点应接不暇,但还是能够在看一两遍后之后比较全面的把握其宗旨、掌握其内容的。当然我在平常为法律顾问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时候,也免不了针对具体事务去查找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加之许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修改或废止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时候,首先应该从法理的角度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立法宗旨,这样才不至于当该法修改后再去从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是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不知大家是否已经注意到以下两点:第一点,该法最后定稿为行政许可而非当初的行政审批。为何变更,我的看法是,因许可的中文本意为准许、允许,它相对于审批而言,第一淡化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管理色彩,第二体现出了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服务功能,从概念上可以涵盖审批。第二点,该法为限期实施而非颁布实施。这是为了给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一个认识、过渡和准备的过程,尤其是为过去的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留出足够的空间。
下面我分两讲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在讲述中,我将尽量使用通俗语言,但为了表达的准确,许多地方我还是会使用法律用语。从讲解效果和目的上,我主要打算讲清概念性的东西,以便让大家多层次多方位地理解行政许可法。当然,对大多数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同志来说,除了把握概念性的东西以外,还必须掌握具体可操作和程序性的东西。因此我会结合我县的实际和大家的工作需要,多讲一些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东西,多点一些我们容易忽视的东西,多强调一些大家应该重点理清的东西。
第一讲:全面认识行政许可法
一、 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
我国行政许可法上定义的“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理论,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时,与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成的是单一对应关系,而行政机关在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而作出立法行为时,其是与众多不特定对象形成一对众的关系,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直接产生利益结果的一次性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主体作出的不直接发生利益结果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相对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言,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对象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进行还是需以相对人首先提出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即可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维护、海关对出入境货物和人员的查验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需以相对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条件,行政许可即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给予许可,如颁发许可证或者授予资格等。
3、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以行为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要求,行政行为可以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实施的形式与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的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实施的形式与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并非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里的“依法”,就包含着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在形式与方式上的要求。比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再有,行政许可法第39条针对行政机关需要通过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表明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对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还有,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以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何种影响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益行政行为。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使行政相对人取得利益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剥夺与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负担型义务的行为是不利益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予以剥夺和限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同时,授益行政行为互为表里,授益性行政行为通常以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为前提,而不利益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许可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前所述,其亦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为了让大家能够进一步领会行政许可的内涵,我们来看一看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批准以及行政认可这几个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虽然同属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 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2)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是针对未获得行使某种权利、资格的请求进行的解除限制。即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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