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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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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关于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需要强调,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对相对人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该相对人在这一事项上比其他相对人要多承担一份义务(在一些条件下也比其他相对人多一份权利)。因此,行政许可的功能又是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相对人的义务相联系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2、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据此,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一是,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4条)。

二是,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

三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7条)。

3、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为了对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行政许可法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第12条)。同时,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不设行政许可(第13条)。

4、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经分析,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有关国有土地的出让审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工商登记就无法招标、拍卖。再如,取得律师资格,需要考试;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就不能通过考试取得。因此,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5、关于行政许可的程序。

对在座的各位来说,行政许可程序是必须掌握的内容,为此,我们在编印培训教材过程中,特地将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编排进去,供大家去自学。在这里,我先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我前面已经讲过,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总结成功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从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两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第25条)。(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第26条)。(3)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第26条)。(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30条)。(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36条、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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