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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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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老百姓,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第29条);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第42条)。

行政许可法还针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主要是:(1)普遍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有的还需要实地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许可(第34条)。(2)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第53条)。(3)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第54条)。(4)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第55条)。(5)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56条)。

据此,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包括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另外,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某些许可事项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听证则是适用于某些事项的一个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9条)。(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29条)。(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31条)。

同时,行政机关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提供方便的义务(29条、30条、33条)。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第32条第5项规定,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第32条第3项规定。(3)限期补正,第32条第4项规定。(4)不予受理。第32条第1、2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当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就进入了对申请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规定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标准和程序。(1)形式性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一般而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实质审查的方式:(1)实地核查。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形(第34条)。(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第35条)。(3)听证核查(第46条)。

在经过审查程序后,便进入了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三种决定的程序。(1)当场决定程序(第34、44条)。(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第35、43条)。(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第37条、第42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1)申请。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4)举行听证。(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变更和延续。这两个程序是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这么两种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主要是为了更正以前行政许可机关监管不当的弊端。实践中,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之后就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效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而变更和延续就是建立在平时的监管基础上的两种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特别规定主要是:(1)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验、检疫。(4)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申请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关于收费、监督和责任。

大家手中的教材中收编的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文中已有详尽的解说,大家下去认真看一下。这里我主要给大家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作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58条、第59条)。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61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62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第65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消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消;撤消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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