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学习心得体会大全,学习心得体会范文,http://www.qingsong8.com
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部署,就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定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法治政府。过去,政府管理的误区之一就是管事太多,许多不该政府管的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这样做势必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政府的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干预过度的问题,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同时,又要解决在某些方面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经过努力,使政府行为真正实现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把各级政府建成比较完善的法治政府。
第二讲: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一、 行政许可法的框架结构。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是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行政许可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种类和设定权限、设定程序的规定。其解决的是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什么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对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要遵守哪些特别制度等等的问题;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以及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一般规则的规定;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消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关于行政许可中的收费原则以及收费规则的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是关于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督查的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第八章附则,是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计算,本法施行日期以及在本法施行前对现有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二、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内容。
行政许可法从法条的数量上看属中下水平,但其涵盖的内容却比较多,其中有些是大家以前没听说过需要从新开始认识的,有些是我们以前常见但需要重新理解的,更有许多规则性的内容则需要我们今后通过工作实践去感受、去理解、去纠正、去完善。下面,我针对大家的工作实际和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提出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内容,跟在座的各位一块学习、探讨。
1、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此“行为”:
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没有申请,行政许可所容许的对象就难以确定。同时,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性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管理性的主要特点是单方面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管理性行为即构成违法。因此,不具有管理性行为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等名称,也不是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特别是随着国家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后,这类审批行为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婚姻登记等都不是本条所称的行政许可。
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外部管理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管理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如对公务员出差、请假、职务任免等的审批),或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或者对其他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文艺团体、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都不是本条所称的行政许可。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除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实施的许可外,行政许可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这样认识和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比如,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进行监督的责任;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些职责的,就是失职。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必须正确认识、把握行政许可的功能。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关于控制风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事前监督管理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水平(比如,对问题及问题发展趋势的判断是否准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一套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比如,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措施是否跟得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还易滋生腐败。可以说,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管理手段,要慎用。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我对行政许可法的粗浅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