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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县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工作表现好,收费任务完成好,年终评出的文明收费员、先进工作者、“优质服务明星”、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等个人奖项,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获奖者个人获得每个单项奖发给荣誉证书一个,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奖金或奖品。
2、稽查、稽核在查处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后,按其收取教育金的60%计奖(赔偿金除外),对查处违纪案件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凡参加各种评比、竞赛活动为所争得荣誉的个人,将视其获奖层次的高低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县级以上含县级)。
4、收费站,班(组)超额完成当月所下达的目标任务,超额部分按10%计奖。
第四十条 全所职工在所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必须服从领导安排,服从组织调配,严格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安排调配无失误,个人又无特殊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者,一律待岗半年。
第四十一条 全所职工在上班期间、遇到问题和纠纷要主动积极调解。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逐级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我行我素,使用过急的语言、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去处理。若事后调查,责任在我方,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里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全所职工在非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案件等问题(分清原因或责任),其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对所里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所里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收钱不扯票、少扯票、卖废票、卖回笼票和前车未要的票又重新卖出行为之一的,无论金额大小,给予当事人待岗6—12个月或解除合同的处罚,同班的其他人员也要受到相应待岗处罚;特别是在收费工作中,有一定证据证明收费员及同班人员以失去组织对他们的信任,不适宜在收费岗位上工作,组织也可给予待岗6—12个月或解除合同的处罚。其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工资和补贴、福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处当事人教育金10元:
1、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收费的;
2、规定戴帽超过10分钟以上未戴的;
3、未佩戴上岗证的;
4、穿拖鞋上班的;
5、虽着制式服装但衣冠不整又未及时纠正的;
6、当班记录不按要求记录姓名、上下班时间、交班票号单边收费金额的;
7、在当班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
8、操作台上堆放与收费无关物品的;
9、上班时间看书、看报或摆弄其它物品的;
10、不按规定登录的而又必须重新登录的;
11、夜间关闭收费亭内灯光的和不按时开关灯的;
12、关闭语音器音量的;
13、在收费亭嘻笑打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迟到10分钟以内接班的处当事人教育金10元。迟到(脱岗、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处当事人教育金20元,迟到(脱岗、早退)30分钟以上,两小时以内按半天旷工计算处教育金,超过两小时按全天旷工计算处教育金。上班人员出现一人制双向收费轮班的一处当班人员每人20元。虽有特殊情况,不按规定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下(含3天),扣发4倍工资(即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相应补贴、福利;旷工3天以上,不仅扣发相应工资和补助、福利,还要待岗6—12个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之规定带私款上班,未登记交统一保管被查实的,处当事人被查出金额1倍的教育金。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规定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200元,并处待岗3—9个月:
1、遮盖或移动电子摄像镜头的;
2、故意中断设备工作电源的;
3、损坏操作键盘等设施、设备的;
4、长款与差款记录不清楚而又无法说明原因;
5、故意乱输吨位,造成收费金额与电脑记录差额在50元以上的;
6、隐瞒稽查、稽核查处的违纪行为的;
7、驾驶员不要的票,而将整票放于纸篓内或保存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事实之一的,按查处票面金额处当事人5倍的教育金。
1、收费员未在通行票上盖本班日戳章的;
2、站长未加盖站名章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1—2项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20元,有下列3—7项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100元,并处待岗三个月;私自决定免交、欠交人情车的,按应缴费额的10倍处教育金。
1、无钱交费车辆未经站长同意私自放行的;
2、只交、少交的车辆,站长同意放行而未记录的;
3、扯票有意不规范,几张票同时扯下,又不将其分开,从录像中无法分辨其张数的;
4、大吨位车辆本应先扯大票,再加上小票补充,而故意全扯或多扯小票的;
5、随意移动通行票摆放位置的;
6、有遮挡售票行为的;
7、将通行票整本拿出收费亭售票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按要求记录的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监控站停电期间,被视为人工站,而什么记录也没有,被稽查人员查获视为吃票款,按6—12个月待岗,并处当班站长50元教育金。
2、绿色通道的免交车辆记录不详(车型、车号、时间、货物)处当事人教育金50元。
3、对于冲站车辆记录不详的(车号、时间、车型、颜色)按该车应交款的2倍收取当车人教育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200元。
1、与收费无关的人员进入收费亭内而未被劝阻出去的;
2、收费员擅自进入监控室的;
3、未经批准的无关人员进入稽核室的。
第五十二条 收费员在收费操作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细致,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致使票款丢失或被盗,由当班人员如数陪偿;造成物品、财产被盗、被丢,由当班人员照价赔偿;操作失误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损坏其通行车辆的,当事人要承担50%的责任,其金额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所里还将视其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当班人员不放杆收费、导致车辆冲站的,按其该车应交款的5倍收取当事人的教育金。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教育金20—100元。
1、不按规定考勤、弄虚作假的 ;
2、职工请假不按规定审批或报批的;
3、本应值班而不在工作岗位的;
4、对只交、欠交、不应免交和无钱交费车辆的审查不负责或者弄虚作假的;
5、对保存的抵压物品丢失的;
6、对本站工作不负责任的;
7、卫生检查差的;
8、不按规定使用启动设备,不按时更换录像带的;
9、凡应报告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损坏收费站设施不报告或私自处理的,处教育金100元或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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