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周刊:不久前我购买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两全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年缴保险费3355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00年2月25日。按保险合同约定,该险种每三年返回一次“生存现金”。我于2003年2月25日领取了生存现金3000元,同年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无力支付保费,于2003年3月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退保。按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每1000元保险金额3年末的现金价值为128元,我5万元保险金额的退保金额应为64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我已领取生存现金3000元,退保时应该扣除该3000元,故只能退3400元。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退保时要扣除已领的生存现金,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读者:小李李先生: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们便与保险行业相关专业人士和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您所购买的此险种退保计算的具体依据,即年末的现金价值应该是发放生存金前保单所拥有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公司退保的操作方法是合理合规的,并没有侵犯您的保险权益。
从保险公司反馈的情况来看,你的退保是按照保险合同严格操作的,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是有一点值得提醒保险公司反思:为什么客户会对公司的退保金计算方法产生疑问呢?这有可能是保险条款上没有写清楚退保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可能是虽然条款上写清楚了,但公司业务人员没有向客户解释清楚。不管是哪种情况,公司都应当进一步强化条款设计和销售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保证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以避免产生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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