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实施条例成为车主及驾驶员关注的焦点,不少读者打进本报热线进行咨询。
问:买了交强险是否不用买别的险?
答: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分项限额的,在驾驶员有过错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八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两千元。这个限额总体来说是比较低的,因此,车主不仅应当另外购买商业三者险,而且还应根据自身的需要,适当购买车损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碎险、划痕险等。
问:已买商业三者险的何时买交强险?
答: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7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在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此之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可以到商业三者险期满时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必须将商业三者险的保单随车携带,以备交警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车辆,如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其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另外,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进行交易时,机动车买卖双方在到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还应当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
问: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垫付义务?
答:根据该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垫付还有一个前提:保险公司“接到交管部门的通知,并经核对后”。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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