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 保险期限届满。
(2)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 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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