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5日,林先生因违约出国被所在单位南方某建筑设计院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被推向被告席的还有某市研究院。
林先生1992年7月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研究生院,随后分配到南方某建筑设计院。1996年1月1日,院里实行劳动合同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标准为每提前一年赔偿2000元。合同生效后,该院根据工作需要,出资2万元派林先生去上海培训,为期半年。
但是,今年“五一”前夕,林先生突然向单位宣布,自己已与美国一所大学联系好,准备出国留学,并且拿出出国鉴证材料,要求单位出示政审证明。林先生的行为令单位领导十分震惊,经协商无效后,单位要求他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和2万元的培训费。
或许是单位的“杀手锏”震住了林先生,此后,他再未就出国问题要求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国庆前几天,林先生向同事透露,他的出国签证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政审证明是某市研究院出示的。同事问他,违约金的问题怎么处理,林先生不以为然地说,半个月后,他就飞往美国了,即使单位告他,他也不会出庭,更不用说赔偿了。
林先生关于违约责任逃避的做法确实令单位为难,但是南方某建筑设计院还是有办法讨还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市研究院为林先生出具出国政审证明的做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招收员工,但是由于政审证明一般只能由用人单位出示,某市研究院实际上已履行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因此其行为给南方某建筑设计院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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