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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