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只有一种。即年龄符合正常退休规定;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包括1993年后的缴费年限)应满10年或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应满15年;企业和个人已按规定正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因此,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不分中资、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的。如劳动者不符合退休条件而年龄已到达退休年龄时,是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当然,此时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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