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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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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全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详见附表三.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十七条 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管制规则,结合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保护环境的需要,划定土地利用区。
  第十八条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求要划定土地区域。
  1、20xx年农业用地区面积4461.89公顷。
  2、管制规则: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土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转变土地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九条 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20xx年园地区面积42.93公顷。
  2、管制规则:
  (1)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他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园地区内土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特、名、优、新品种植园用地;
  (5)规划期内严禁扩大园地区域。
  第二十条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20xx年林业用地区面积11.3公顷,其中有林地11.3公顷。
  2、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土地不同的用途和管制规则,结合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保护环境的需要,划定土地利用分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8.0公顷,其中2000年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8.0公顷,20xx年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8.0公顷;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3.55平方米/人;
  3、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20xx年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847.17公顷;
  2、村镇建设人均用地指标167.3平方米;
  3、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三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20xx年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228.51公顷。
  2、管制规则:
  (1)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区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1、2000年保护区面积2.5公顷,保护区级别:县级,保护区类别:名声古迹;20xx年保护区面积2.5公顷,保护区级别:县级,保护区类别:名胜古迹。
  2、管制规则:
  (1)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土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其他用地区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的其他用地区。
  1、2000年其他用地区面积317.3公顷,20xx年其他用地区面积319.8公顷。
  2、管制规则
  (1)其他用地区服从指定用途需要;
  (2)其他用地区内的土地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划;
  (3)其他用地区内的土地用途的转变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全乡土地利用各类分区面积详见附四。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对农产品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遵循一下原则,实行特别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原则。
  (一)全乡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受区政府严格控制,各村基本农田保护数数量指标《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
  (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程,具体组织基本农田规定工作;
  (三)划定基本农田与预留建设用地相结合;
  (四)基本农田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并重;
  (五)全县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规划期间,全乡划定基本农田面积2582.03公顷,占1996年全乡耕地58.3%(各村基本农田面积指标见下表五)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三十条 土地整理是指对村庄、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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