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印。印章由区委办公室秘书科专人保管。区委印章须经区委书记或区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用印;区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2.传真机、复印机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私自使用。
3.传真机、复印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如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按后果大小予以处理。
4.传真机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接受和发送传真的登记、处理工作。接受的传真要及时呈批、交办。发出的传真要求字迹清楚,有负责人签发。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传真必须经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科(室)负责人送传。
5.传真人员要认真保管传真件,定期移交归档。
6.复印机一般只承担10页以下、20份以内或10页以上10份以内,必须及时发出但来不及打印的文件经批准后可以复印。
复印程序:填写复印审批单——经分管主任签字——秘书科专人复印。
7.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不为外单位打(复)印、收发材料,遇特殊情况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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