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在实际生活中回应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1)宣传法治。“民不教而诛之,罪也。”法律的价值决不在于惩罚人民,而更重要的在于为人们确立行为的规范,让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这是创造财富的前提。为此,要让人们学法、懂法、遵循社会规则,按原则办事。律师应该责无旁贷做好上述工作,传播法治理念。律师职业的基本特点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还是对具体方案的真知灼见,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风险的预见性方面给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律师的工作在于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和成功的方案,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理念,为现代法治的建立打下根基。
(2)推进司法改革。在去年12月1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强调,要着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严肃性要求法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的巨大变迁又要求法律、司法体制一系列的适时改革,以实现法符合发展的需要,保障全社会人民的利益。律师作为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能够接触到当今中国老百姓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运用自身的综合技能和敏锐的观察力看到社会矛盾及阻碍社会生产的因素所在,理应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司法改革。近年来,在我国的公共生活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律师身影。他们或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以法治理念和专业知识影响公共决策;或对现实的社会病症、司法弊端提出尖锐批评,提供改革方案。在我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律师对公共生活的积极介入,律师的理性思维对法律政令及政府规划等公共决策的有效渗透,这无疑是二十一世纪推动司法改革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新生和重要力量。
(3)关注弱势群体。如今,中国的贫富差距还很大。很大部分老百姓因为地域偏远或文化水平低下阻碍了他们融入社会文明的脚步。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各种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是对一个社会整体文明和公正的考量。《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支持下,律师的救助能够使弱势群体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获取更具保障性的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精神品格,增加律师精神财富和自我满足感,使律师职业升华为良心的事业,公益的事业。律师在提供援助的同时也满足了自我实现的需要。另外,律师应该有牺牲个人利益的精神和品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律师费的方式,让更多的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笔者接触到的如今全社会非常关心的农民工问题,由于他们的贫困等经济上的原因,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不懂得法律也无财力支付诉讼的费用,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而维权的目的一旦实现不了,他们将更加贫困。因此,如何维护贫困的农民工阶层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人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今的执政者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而在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援助被认为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所以这一社会公益活动非常必要,应该推广下去。而热衷于这一公益事业的公民,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作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青年律师,能够参与到其中,磨炼和塑造一种社会正义之气。
(4)服务公益事业。我们的律师事务所首先要为广大青年律师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即更新理念鼓励律师参与更多的公益事业。如为乡镇政府、村委提供规划方案,推动新农村的建设,送法下乡等。
贺卫方先生说过,人性都有其弱点,对权力、财富以及美色的向往是人类的通病,抑制这种通病的办法不外乎两方面:即内在的对荣誉的追求和外在的对惩罚的恐惧。对律师来说,就是不应该成为“法律知识上的巨人,人品道德上的侏儒”,青年律师从我做起,呼唤和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理应在现代化建设中尤其是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说,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要有社会利益观念。律师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是普法的实践者,是各类社会矛盾解决的协调者和预防者。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它要求律师具有更高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执业理念,执业技能和执业行为。而律师也应该抓住这一机会畅写自己的职业生涯。
七、青年律师应把握法律职业特点,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站在公平、公正、正义的立场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基于此,它要求律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就是法律职业素养统一的过程,青年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应该有荣誉感、责任感和大局观,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为己任。这需要每一位青年律师从多方面来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法律职业语言、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技能,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
青年律师应利用好自身的特点,年轻和执业年限较短的条件让青年律师的可塑性非常强,学习和发展自我、回报社会的机会很多。这个过程,也是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但是很多青年律师对怎样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还非常迷茫。首先,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社会崇尚法治,那么法律语言会成为广受推崇的语言,几乎可以成为普通语言。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现的理性认识认识过程。青年律师应具有理性的思维,这种理性的思维是需要经过专业的训练所获得的,并且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工作来不断培养和锻炼这种思维。这需要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要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法律思维要求律师追求程序中的“真”,这种“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的决断。青年律师要善于运用程序的各种要素和机能来处理法律事务,运用普适的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在中国广大老百姓的心中,律师被定位在不是“正义的维护者”,而只是“受人之命,终人之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上。美国一总统就说过:“我们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并不等于我们比别人拥有更多的正义。”尽管如此,考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和人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律师的话语权实现的程度。丹宁勋爵也说过律师的天职不是维护社会正义,但他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道。律师在工作中为当事人主张权利,赢得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漳显出的博学与睿智,无形让大众受到一种文化洗礼,促进维权觉悟与方式的进步,从而增大了发展的社会对发展的正义的需求。因为只有发展的正义,才能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权利意识。从好的一方面来说,律师是推进社会制度变革、促使民众能够实现正义方式多样化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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