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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品说明书看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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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阅读药品说明书习惯的人会注意到,现在的说明书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说明书整体篇幅增加、栏目增多、内容增多。过去药品说明书以简捷、明了为特点,少则几十个字,多则几百个字。重点介绍用法、用量,只告诉患者怎么“吃”。有人曾对10年前的说明书略作统计,“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三项不全的占95%~100%,缺“不良反应”一项的89%,三项全缺的40%。

  近10年来,制药行业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了较大改观,几乎所有的说明书都有了“使用期限”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这是一种告知义务,而对于患者来说则是一种知情权。这是一件好事,也是一种进步。

  有人说:“我还是害怕说明书上的那些不良反应。”实事求是地说,药品的不良反应从来都存在,并不是现在告知后才有的。药品的治疗作用是主要的,不良反应只是相对的。用药时不良反应出现与否,出现在谁的身上,用药后的第几天出现,这些都是几率问题。至于那些令人担忧的严重不良反应更是少之又少,并不是写在说明书上的就一定会出现。

  《药品管理法》规定,说明书必须显示不良反应栏目及其内容,以供用药者参考。如果不写或避重就轻、故意隐瞒,则是一种欺骗行为。需要告知读者的是,如果生产厂家因未写或因写得不全,导致用药者出现已知的说明书未列入的严重不良反应,用药者可以对药品生产厂家提起诉讼,而厂家应该对用药者的安全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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