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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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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www.qingsong8.com —、概说

  (一)含义。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二)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2.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3.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二、写法

  (一)标题。

  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2.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

  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三、写作要求

(一)详尽了解原法律、法规、规章。   

细则根据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使原主体文件便于贯彻实施,所以一定要吃透其精神,一方面可以避免和原主体文件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有关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二)实施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撰写细则一定要具体、明确,不能有含糊的地方,便于贯彻落实。

  (三)有重点地解释原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

  第三章 就学

……

  第四章 教育教学

……

第五章 实施保障

……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七章 罚则

……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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