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加强所辖区域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镇里成立发生可防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镇人大主席周志辉、刘尧苏任组长,刘国栋、彭成志为副组长,段朝辉、李一顶、周红梅、曹红波、李俊书、邓志文为成员。
二、工作任务
对所辖区域和单位内发生下列可防性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保险柜被盗案件。
3、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发生的机动车被盗案件。
4、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5、枪zhi被盗案件。
6、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7、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储存、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被盗案件和发生的利用这些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8、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9、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10、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储存、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被盗案件。
三、追究责任方式
根据所发生的可防性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按下列四种方式单独或合并追究责任:
1、责成发案单位限期整改;
2、对发案单位通报批评;
3、扣减发案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分;
4、对发案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实施一票否决。
5、对责任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追究程序
1、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了可防性案件,由苏仙公安分局以及乡镇、街道综治办向区综治委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区综治委收到可防性案件追究建议书后,及时组织召开发生可防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审核,认为应予追究的,在收到追究建议书之日起30天内(案件复杂、审核时间较长的可延长为45天)研究决定是否追究。
2、涉及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由发生可防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3、实行责任追究后,由发生可防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时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市综治委和相关部门备案。
五、追究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了可防性案件后,都应追究上述单位领导及其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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