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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轻松教学网范文写作常用公文实施方案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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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为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1、接待、登记。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都要进行登记,并由接访人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接访时间、信访人身份证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请求等。接访人要倾听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询问有关情况,阅看有关材料。

2、受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登记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首访机关按照规定与有关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提交县信访局或提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决定或指定受理机关。

3、不予受理。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又以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请求的,不再受理。

4、告知。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通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它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对受理信访案件情况,要每周五向县信访局通报,填报《受理信访事项情况周报表》。

6、办理。对上级领导、领导机关和县信访局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以及本单位自行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员,认真调查,并在6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的信访事项,由本机关(单位)自行受理的,经本机关(单位)一把手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要提前向交办、转送机关和领导书面报告工作进度和延期理由,但无论何种情况,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7、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该举行听证。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8、结案。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提出恰当处理意见,写出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应包括信访人反映问题调查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落实措施和时限)。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和盖章后,将结案报告存档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要将结案报告报交办、转送机关。

9、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其办理时限和程序从其规定。

(二)对集体走访的办理程序

对直接到本机关(单位)的集体走访,按下列程序处理:

1、接待登记。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数(其中党员、村民代表、干部)、单位、信访事项的类别等。

2、组织接访人员。由单位一把手组织,主管信访工作的副职和信访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接访。

3、组织推选访谈代表。由上访群众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中途不得更换。代表要具有代表性,能将信访事项和请求表达清楚,将接访意见向信访群众如实反馈。

4、报告和通报情况。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其重要程度,分别报县信访局和县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分包领导。

5、接谈。听取代表的反映和请求,并认真记录整理。

6、答复。区别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对事实清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2)对反映和请求有一定道理,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劝说工作;(3)对信访事项和请求超出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处理权限或不属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并将代表人数控制在5人以下;(4)对反映问题和请求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7、组织劝返。由案发单位负责人和接访领导动员信访群众返回。

8、办理,对属于自己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包案领导、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按时限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9、结案。调查结案报告存档,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县信访局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1、接待、登记。(1)向来访人发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由信访人填写后审查,不完整的要补充。安排专人听取信访人陈述,询问清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请求,什么时候到过何单位及是否受理、办理情况,是否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及相关文书情况;(2)来信由主管工作人员拆封、审阅,摘要填写《人民群众来信登记表》。

2、受理。(1)转送。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卡》,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2)交办。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卡》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3、不予受理。对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乡镇和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或已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又以同一事项提出同一请求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4、通报情况。每月向有关乡镇和单位通报信访事项接待受理情况。

5、结案审查。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时限向承办单位要结,并审查其结案报告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依据不当、意见不准确的,提出改进意见并退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处理;需向领导或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的,及时报告。

6、督办。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在处理转送、交办及自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信访局发放《信访事项督办卡》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4)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5)不落实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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