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xx〕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清理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二、 清理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起草以及执行部门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 清理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从1979年以来出台或起草或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五)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六)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四、 清理步骤
(一)整理目录、严格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在6月2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本部门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含本部门自行制定的文件和本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及文件内容的任务,并将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本次清理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人员应逐件逐项对照审查,需废止或修订的,按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订,在8月20日前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
(二)上报结果,及时公布。市直各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附件)在8月20日之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处理意见
对清理结果做以下四种处理并填制附表四:
1、最终的清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政府公布的不得作为今后的依据。如有遗漏未经公布的,应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清理结果系没有出台任何文件或现行政策中没有违反《若干意见》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未出台或正在执行限制非公经济规定”的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3、清理结果系需要全文保留的文件,应附加提交原文及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办。
4、清理结果系需要部分保留的,应附加提交保留的依据,及修改全文的具体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 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6月10日前,成立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清理工作。
市成立工作督查组,工作督查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的人员组成,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组。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深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清理,任务落实到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工作督查组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投诉受理电话:……
文《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