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20xx年五月二十八日
文《2017年xx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