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已履行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控制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危 害结果发生或致使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在追究分管副职直接领导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正职的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可由党委、纪委、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报请有关机关同意后直接实施或接受有关机关委托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由各级党组织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机关、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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