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渠道
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和市级各部门办公室是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大信息的主渠道。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和领导同志24小时通讯畅通制,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六章 信息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送传递的各个环节,要迅速受理,及时处置,严禁滞压。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和办公室信息科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要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及时、逐级地向值班领导及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先直接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再告知其它相关领导。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严禁泄密,信息工作相关人员,要强化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
第二十三条 处理重大信息时,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要有相应的保密措施,做到安全保密,不外泄不扩散。
第八章 信息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报送重大信息时应加强联系,多个部门报送同一方面、同一类信息,表述应基本相同。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信息的性质、规模等,在明确界定和判断信息的份量时,信息口径应与有关方面表述相吻合,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与专业部门口径一致。
第二十六条 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要保持紧密联系,尤其是重大紧急事件在规模、性质、伤亡人数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气、及时调整,在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和沟通,特别是要正面引导事发现场的各新闻媒体记者,要严格报道纪律,防止新闻媒体对事件炒作。
第九章 信息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健全机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送的常设机构,办公室应下设信息股,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市级各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是重大信息报送的常设机构,也可按科室职能分工,明确某一科室为报送重大信息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紧急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地性质、类别、规模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组建临时性机构,专门负责重大信息的跟踪报送工作。
第三十条 落实人员。在常设机构里,必须要有1—2名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敬业爱岗的优秀文秘人员专门从事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完善设施。要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部门的自动化建设,优先为信息部门配置计算机、传真机和其他必要的信息传输工具。
第三十二条 健全网络。要进一步健全信息网络,纵向要延伸到街道、社区、居委会、乡镇、村、组、企业等基层单位。横向要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交通、安全等所有领域,把信息反馈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要继续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加强计算机信息专业网络建设,不断改进信息处理的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传输速度和自动化水平,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网络的整体功能,保证信息网络反应灵敏、采集广泛、传递迅速、服务高效。
第三十四条 当地政府应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重大信息报送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章 信息报送考核、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将各地各部门的重大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全年信息工作目标考核。
2、对重大紧急事件及苗头,及时发现、迅速报送,使事件在第一时间处置、控制,有效化解矛盾。要对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3、凡有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单位全年信息工作评先进的资格,并严格按照本办法三十六条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1、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大信息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信息的报送负领导责任。
2、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市级各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重大信息的报送负直接责任。
3、对重大信息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对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4、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5、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贻误事件的最佳处置时机,使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其它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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