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速裁庭调解率达到9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调解结案率(公告送达与确认效力的案件除外)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法庭调解率达到8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巡回办案达到5%,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巡回办案调解结案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撤诉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
(二)案件被评为差案的,简易程序每件减主审人10分,普通程序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将书记员应填项填写在办案系统中,填写漏项的每项减责任人2分。
(三)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经协调,当事人撤诉,每件给主审人加30分,给庭长加20分。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率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四)行政诉讼案件,每协调撤诉一件,承办人加30分,合议庭成员加10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审监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案件调解或撤诉的,给主审人加30分,庭长加10分)。(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三)案件评查小组每人基础分加200分,每查出一件错案或差案,给评查人加10分,少评一件,减10分,评查小组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基础分值。
第三十条 执行局责任目标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承办人10分,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20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执行局长50分。
(二)扣押、查封物品保管因承办人的原因,造成损坏、变质、丢失,除由承办人照价赔偿外,减承办人30分。(评查办、督察人员提供)
(三)当年新收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达到7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第三十一条 法警队责任目标
(一)加强法警训练,努力造就准军事化法警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无计划或计划不落实,减大队长、政委各10分。
(二)保证值庭押解工作安全。被押解人逃跑,取消押解人员总分,队长、政委各减50分,被押解人员受伤或发生其它事故的,减押解人员5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三)严格执行押解制度,杜绝他人会见被押解人或给被押解人送食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减押解人员20分。
(四)法警队须将每日执庭、押解犯人等情况及时准确记载登记。未及时准确记载登记的,每次减队长、政委各5分。
(五)全年押解无事故的为队长、政委各加30分。(分管领导、值庭庭室、研究室提供)
(六)安检出现失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责任目标
(一)及时登记、填写各种诉讼文书,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文件。登记、填写、接收不及时、无证据收据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二)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查明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工作漏项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三)书记员认真做好三大笔录。
1、庭审笔录必须记清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对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关键情节、关键语句、质证意见必须记录完整和准确。笔录应准确反映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情况。笔录应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准确,记录整洁,对口语、方言的记录要力求准确。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按印。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2、合议庭评议笔录
笔录应反映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的全过程。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应记录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评议的结论意见应记录准确、清楚。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结论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写明评议结论。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逐个审阅并签名。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3、宣判笔录要写清裁判文书案号、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是离婚案件的,要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不能结婚。并按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及签名必须由被送达人自己填写。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四)对已签发的裁判文书 5日内打印、校对、装订、送达,工作迟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五)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卷宗的装订应符合相关规定,装订不符规定的,每个案卷减书记员2分。案卷装订要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案案卷及时归档,归档不及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六)完成庭室负责人交办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无故不完成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七)书记员对于一审上诉或抗诉案件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工作日内装订,送达后及时移交立案庭。工作迟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八)书记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顺利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每年度加30分。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责任目标
(一)考评人员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考评人员每周至少督查1次,并对每次工作做详细记录,加减分理由及分值要清楚明确,每周五将检查记录移交监察室。未履行职责,减考评人员5分,将考评情况迟交、未交监察室的减考评人员2分。
(三)涉及部门及个人加减分的,交监察室存档。未做到的每次减考评人员2分。
(四)考评人员在检查中遇到应减分情况而未给予减分的,减考评人员未减分值的双倍分值。
(五)考评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的问题,与被减分者承担相同责任,减相同分值。
(六)考评小组人员完成全年工作无差错,每人加50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干警受国家级、最高院表彰奖励,每次加1000分,受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每次加500分;受市级表彰奖励,每次加30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院内部量化管理,涉及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重复加、减分。涉及责任人减分情况由考评小组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方式为周考评,月通报,季度汇总年终总评。分值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总分低于50分及受通报批评以上惩罚者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被取消总分或年度得分为负分者离岗学习,离岗学习期间扣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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