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处负责法官管理、各类人事信息、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信息的录入。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5分。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无档案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档案内容不全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三)及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变动统计错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四)准确及时地办理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五)按规定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六)做好法院人事信息和法官信息的上报工作,出现差错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七)未按时完成和落实综治工作、专项活动开展、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及院内有关送温暖工程、扶贫济困等各项规定的漏一项减主任10分。
(八)妇联、工会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未落实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减主任10分。
(九)以上工作全年无差错的,责任人加20分,主任加30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责任目标
(一)未及时、准确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二)未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档案室适时查看归档信息,档案管理安全、完整,无差错。档案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登记不准确,卷宗借阅记录不全者,每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调阅档案全年无差错的,给责任人加15分,主任加10分。
(四)印信使用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5分,全年无差错加15分。
(五)会议通知、会务服务出现漏洞每次减主任5分(审判委员会由研究室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院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六)及时录入“值班管理”、“用车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信息,未按时录入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七)财务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问题严重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
(八)确保值班室、车库、财务室、机房、档案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生一次事故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发生其他部位被盗等事故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九)搞好机关卫生,每月检查一次,政治处备案,每少一次减主任5分。
(十)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
1、车辆有故障,司机未及时申报而影响正常出车的,每次减司机5分,申报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减责任人5分。
2、司机、主任未经领导审批,公车私驾的,取消基础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一切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有责任的,减司机50分,主任20分。
4、保障审判用车,未及时派车影响办案的(合理原因除外),每次减主任10分。
5、节约开支,制止浪费,购置办公用品,设备等牟利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主任20分。
6、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为司机加50分,主任加20分。
(十一)通讯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每次减主任5分。
(十二)因接待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主任5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减主任10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
(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年度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
(四)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汇报人的减主任5分。
(五)负责“业务交流”、“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等资料的网上录入及管理,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2分。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录入及管理。
(六)认真完成司法统计工作,及时指导各庭室统计,完成上级要求的工作,司法统计错误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全年无差错无漏洞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七)认真做好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定期维护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及时排除故障,未定期维护或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全年运行正常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责任目标
(一)立案庭在接到立案信息审核完毕后,在7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转至相关庭室,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全的,每个案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未及时转至相关庭室的减责任人5分,特殊情况除外。
(二)各类案件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
(三)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责任人5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的减庭长5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件减庭长5分。
(四)信访案件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准确地登记,未能及时准确登记的,减责任人5分,。
(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院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10分。年内越级上访、非正常访控制为零,责任人加30分,庭长加20分。
(六)未按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审限警示或督办的,每少一次减责任人和庭长各5分。
1、严格按要求分流案件确定承办人员分流案件错误或确定承办人员有人为因素的每一次减庭长5分
2、送达及时受理案件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能因送达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如因未及时送达影响案件审理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二十六条 刑事审判庭责任目标
(一)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要达到60%,超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减承办人10分减庭长和分管院长各5分定性错误的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或遗漏的减承办人、庭长各10分。
第二十七条 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层法庭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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