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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征稽处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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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执行和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了解征费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堵漏措施,总结推广征费经验。
  2、负责养路费收入计划的分解,定期检查,分析养路费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养路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征不漏”,按时足额上解费款。
  4、及时收集、整理养路费原始统计资料,完成各种统计图表。
  5、负责养路费票证管理,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6、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共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一、所财务科(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纪纪律,防止坐支,挪用养路费和其它应上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本所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二、所审计科(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时、准确报送各种审计报表。
  2、对“两费”的征收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会计决策及各种报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5、负责检查落实本所审计结合的整改情况,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 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第十五条 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年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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