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处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激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干部的水平和能力,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使干部考核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干部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管理重心下移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处科级干部是指在具体工作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和实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的干部(以下简称“干部”)。
第二条 干部考核的主要目的是对干部的年度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和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出评价,进而激励和督促干部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 干部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考核建议结果,并将考核建议结果和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决定。处级领导干部、实职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干部的考核,各学院、教学部、产业、后勤集团由各分党委负责并组织实施,机关、直属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 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在岗处科级干部。“双肩挑”干部按管理岗位考核。
第六条 新聘任(任用)试用期不满的干部只进行个人小结,年度考核一般按“称职”计,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干部因公外派工作、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外派工作、学习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院、教学部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的考核应同步进行。
三 考核要求
第九条 干部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办法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对干部的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审查;
(三)审核干部考核的结果;
(四)向校党委汇报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建议结果,党委研究决定;
(五)反馈考核情况,听取被考核人的意见,并受理个人申诉。
第十一条 反馈工作由专人负责,参加考评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按照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及述职、测评
(一)考核程序
1、撰写述职报告,对自己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总结;
2、述职;
3、综合测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综合测评同时进行);
4、校属各单位按13%推荐优秀建议人选,不足1个指标的也可推荐1人;
5、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6、反馈考核结果。
(二)述职、测评
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上述职,然后进行综合测评(领导班子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班子成员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综合测评)。
(三)测评结果的统计
根据每位干部得优秀、称职、不称职的票数,换算为百分比(以本单位参加测评人数为基数)。
五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德”,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第十七条 “能”,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用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勤”,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投入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团结同志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绩”,是指在完成责任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第二十条 “廉”,包括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加强教育的情况等。
六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与教职工考核办法中的考核等次相对应,其中:
(一)优秀等次在各单位建议结果的基础上由校党委研究确定。
(二)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6、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7、教职工考核办法中应定为不合格人员。
(三)除本条(一)、(二)款之外的干部应评定为称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二)干部考核最终结论为优秀者,颁发优秀奖。
(三)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视具体情况,对其作诫免、限期改正等组织处理。
七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中符合直接定为优秀的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实职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非实职干部、享受待遇干部的考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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