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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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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计6
  个月(含6
  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
  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按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
  各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与公网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要严守数据机密,除向指定部门提供规定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数据文件,不能泄露个人的账号、密码,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电脑。系统的个人密码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策略,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的数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对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调内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的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
  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月5
  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报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核对一致,分析说明要祥实,报送的报表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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