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对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干部成长的不同规律,改变过去按照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状况,分类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并以不同方式实施管理。分类管理的要求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来的。以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标志,分类管理正式付诸实施。目前干部的分类共分为三个系列:机关、事业、企业。三个系列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机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管理方式不够明确,也带有参照管理的性质)。
20xx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整体一致性,也为了推进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了调整,界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际主要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七是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范围作出调整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公务员范围;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从性质上不同于上述定义界定的人员范围,鉴于其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也一直采用类似的管理办法,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范围的调整与变化,主要有以下考虑:
(1)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机关担负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除了从事党的内部事务之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领导作用,实际上是履行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特色。其次,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依法管理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对整个机关干部队伍的法制化管理。第三,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实际。从十余年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践看,公务员制度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越南的情况与我们相似,也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2)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上与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特点,习惯上也与其他机关干部一起统称为“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用一部基本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共性的管理要求,其特殊管理要求可以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不妨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法,与机关的职能和运转机制不会产生矛盾,而且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从国外看,一些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瑞典等,也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二,关于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包括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但是,在法律中直接写党委组织部,使党的工作部门成为执法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党委组织部门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问题。因此,《公务员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技术处理,在法条中不出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表述,将其统称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这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论,又为今后公务员管理留下了制度空间。在具体工作中,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管理公务员事务。
关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共同管理。为主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主管方,协助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协管方。干部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也可以说“2+1”。两种类型为:一是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基本都是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或者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直属和派出机构;二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都是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这两种类型的干部管理与业务领导体制基本一致。另外一种类型为,安全、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国土资源6个部门实行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土的体制。
目前干部双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数量多,分布广。从中央部门的角度来看,党中央部门、国务院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外)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系统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0%,其中以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7%,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9%,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5%。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地方党政机关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3%,基本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其中党委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60%;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39%。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双重管理依据的政策规定,散见于100多个单项性文件中,条块之间在干部政策、待遇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干部管理
和政策上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三是地方与部门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造成这种认识分歧的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都站在自身的局部利益上说话,另一方面在于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还不明确,对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依据什么原则和条件确定或变更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缺少完整清晰、普遍认同的划界标准。此外,由于现行的体制不能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导致干部双重管理“终身制”,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只增不减,数量不断增多,范围逐渐扩大。四是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征求意见的程序多、范围广、方式复杂,地方与部门沟通协调不够,使得干部任免周期长、摩擦多、效率低的问题比较普遍。由于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还没有很好理顺,主、协管双方在相互配合共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干部交流、培训、监督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够的问题。干部双重管理的问题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划分紧密联系,解决的难度比较大。这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从20xx年开始,中组部在对干部双重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已经形成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初稿)》。在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加强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后,将适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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