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物权法的制定清晰地诠释了一条法学原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对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总结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增强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立法机关将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制定、实施物权法的首要目的和基本原则。物权法在第一条鲜明地指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规定,将现实经济基础固定化,把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规范,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物权法的制定实现了坚持中国特色和学习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经验的有机结合。
物权法的制定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丰富经验,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关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用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物权法富有中国特色。物权法最基本的中国特色,就是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在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是独具特色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当中,由此决定了现行的调整交易活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本着兼收并蓄、海纳百川的精神,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使我国物权法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从而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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