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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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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三章对有尘毒危害的车间的通风措施作了以下规定:

  (1)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2)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3)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4)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容易凝结蒸汽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5)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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