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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收到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确认,由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情况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事件。
1、到镇、园区的集体上访或聚集为四级;2、到区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聚集为三级; 3、到市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跨行业的小规模串联聚集为二级;4、进京集体上访,或赴市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的为一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级、较大级事件,由公安分局治安、刑侦支队等专业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联合成立的滋事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指挥部加以处置,区应急办予以指导。
4.1.2 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4.1.3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在对事态性质、信息级别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并根据处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
4.2 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地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初步报告,再续报全面情况。
4.2.1 凡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口头、书面规定)
4.2.2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上报
4.2.3 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1、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专门工作班子或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宣传资料、统一对话口径、记录会商过程、收集汇总动态、编写现场信息、起草新闻稿件、联络上级机关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设置宣传车或广播室。必要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进行宣传教育。进行现场疏导时,应严格统一口径,不得作出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承诺。
3、对通过口头、传单或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煽动闹事的,应迅速采取措施,辟谣止谣,澄清真相,挽回影响,并依法对造谣传谣人员作出处理。
4.3.2 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镇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1、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
2、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
3、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
4、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3.3 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www.qingsong8.com地的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党委、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现场做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派便装人民警察或者少量着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同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4.4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1 先期工作
先期处置工作由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镇党委、政府负责。根据应急预案成立由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地方派出所、涉事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涉事单位、行为发生地的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下列群体性行为,要及时、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者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小范围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人质或者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4.2 现场处置
4.4.2.1 如发生通过前期工作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以及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后,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区委、区府以及区应急委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2.2 区应急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研判形势,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能,发布指令,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4.4.2.3 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4.2.4 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严重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防止因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
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
2、进入城市中心区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卧轨拦车、堵桥堵路、阻断交通要道。
4、械斗、骚乱。
5、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
6、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7、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4.4.2.5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3、实行区域性jiao通管制。
4、守护重点目标。
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6、制止未经批准在现场进行的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4.4.2.6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1、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众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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