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应当及时向市局、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区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部门通报;
(7)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121、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8)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应急通信方式
(1)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局报告。
(2)参与重大灾害应急的各科室人员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局业务科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2)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气象局和区政府。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区政府报告。
后期处置
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区委、区政府,并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在发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后,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天气形式,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
(2)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
(3)参与气象灾害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应急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有线、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2)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备备份系统。
(3)应当充分利用121、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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