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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XX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第三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意见规定,对照相应条 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需镇教育组、区教育局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特别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与本意见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依次由各镇教育组和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XX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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