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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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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5.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7.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8.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佛山市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佛山市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学校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填写《佛山市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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