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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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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 源
1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20xx 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4 号)、《中共GG省委办公厅、GG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试行意见》(G委办〔20xx〕31 号)和《中共GG省委办公厅、GG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补充意见》(G委办发电〔20xx〕17 号)精神,结合BC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做法和全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调整乡镇布局,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遵循市场规律,推进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区划布局和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
  3、坚持稳妥有序、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并重,既积极推进改革,又充分考虑乡镇现状,正确审视各方面的承受力,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规范乡镇事权,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1、切实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把乡镇政府工作重点从直接抓具体事务转移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政策宣传、示范引导、提供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上来。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税及其附加免征后的实际,确定乡镇政府主要职能为落实政策、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加强管理、提供服务,即:宣传、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提高、培育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制定乡镇经济发展规划,营造发展环境,推广农业技术,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引导农民进行科学化、现代化农业生产,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乡村规划、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各类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提供科技信息和社会救济、救助服务,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www.qingsong8.com网。
  2、依法界定县、乡事权和职能。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事权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与乡镇工作联系密切的部门要转变职能、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探索建立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坚决取消各种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为乡镇党委、政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把乡镇政府的工作重心引导到为农民办实事、抓服务上来。
  (二)调整乡镇布局
  1、适度调整乡镇布局。按照省上要求,平原和丘陵地区县(市、区)政府驻地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的管辖人口一般要达到5 万人左右;人口密度500 人左右/平方公里、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平原和丘陵地区乡镇的管辖人口一般要达到3 万人左右;人口密度200 人左右/平方公里、经济欠发达、交通较差的盆周地区(含深丘地区)乡镇的管辖人口一般要达到1 万人左右。我市除阆中市已完成乡镇布局调整工作外,其余县(区)都要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适度调整。对人口少、面积小、基础设施差、边界相邻、场镇共享、经济实力弱及长期无人流、物流、信息流和集贸市场的乡镇,原则上予以撤并;三区所属的与城区连片的乡镇,可撤销乡镇,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2、理顺管理体制。县乡之间设置的办事处和片区工委、管委会、督导室等中间层次的机构一律撤销,已经撤销的,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今后一律不得在县与乡镇,乡镇与村之间设置中间机构。
  3、适度调整村(社区)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社区)、组的优化整合。
  (三)重新确定乡镇机构和编制
  1、综合设置行政机构。
  乡镇内设机构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乡镇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 个: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管辖人口1 万人左右的乡镇设置综合办事机构2 个: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可增设一个社区管理办公室。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党政办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乡镇一律不设行政执法机构。
  2、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省上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确定乡镇行政编制。原则上每个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基数核定为12 名,在此基础上,管辖人口4 万人以内的部分每2000人增核编制1 名,4 万人至7 万人之间的部分每3000 人增核编制1 名,7 万人至11 万人之间的部分每4000 人增核编制1 名,11 万人以上的部分每5000 人增核编制1 名,最多不超过50 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在省上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按人口规模相近乡镇的行政编制标准从严核定。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20xx 年省委、省政府核定的总量基础上只减不增。乡镇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定岗定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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