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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政府关于加强吕四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吕四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
(二)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三)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第二十六条 在吕四港及沿岸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可能对吕四港海洋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听证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吕四港养殖容量和吕四港保护规划,制定浅海、滩涂养殖专业规划。
第二十九条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最低可捕标准、渔具、网具、捕捞方法和禁渔期规定。
天然的贝类、藻类应当待其成长后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
第三十条 禁止在吕四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底拖网、对网、推辑网和向天缯网作业;
(二)除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外的张网作业;
(三)炸鱼、毒鱼和电鱼;
(四)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沿吕四港周边乡镇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在吕四港沿岸建设防护林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吕四港依托陆域的水系水源、自然动植物群落和地貌景观等陆域自然环境。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吕四港内围海、填海;确需围海、填海的,应当报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吕四港建设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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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政府关于加强吕四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