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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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