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xx年秋季起设立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为了加强管理,管好用好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使之真正起到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设立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名单附后),由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慈善总会)、关工委、妇联、团区委、残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二、资助对象
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3、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4、革命烈士子女;
5、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6、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助学标准
1、符合资助对象第1条至第5条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省、市规定实行全免费教育外,再补助小学生250元/人.学年,初中生300元/人.学年;高中阶段的学生按省、市规定免学费和代管费,再补助500元/人.学年;大学生补助2000元/人.学年。
2、对符合资助对象第6条、第7条的,小学生补助500元/人.学年;初中生补助700元/人.学年;高中、中专生900元/人.学年;大学生补助1000元/人.学年。
3、对在外地就读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生视贫困情况实行助学。
4、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减免标准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确定。
5、其它特殊困难情况的,由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批酌情资助。
四、审批手续
1、符合资助条件、户籍在XX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所在学校的关工委领取《台州市XX区贫困学生助学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3、学校关工委和村、居关工委调查核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关工委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及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办公室审核、汇总,再报理事会审批。
4、助学基金的审定时间一般为春、秋季入学前。
5、被批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简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五、助学基金的筹资办法及管理和使用
(一)筹资办法
1、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
2、区政府其它部门有助金性质的经费均切块注入助学基金。
3、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款,捐款达50万元及以上者,成为当然理事会成员。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关工委),制订理事会章程,设立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门帐户,建立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2、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截留。发现挪用或截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在每年的年终向理事会报告助学金使用情况。
4、在本区就读的贫困学生通过发放“教育券”或现金等形式进行资助。
5、大、中专学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发放现金。
6、已列入省、市补助的学生不予重复补助;未达到区资助金额的,给予补足。
7、受助学生如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收回助学金,并通报批评。
六、对受助生的管理
1、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及受助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受助生管理档案(中小学生由教育局、关工委负责提供,大、中专学生由教育局、团区委负责提供)。
2、受助生要定期向学校团组织或学校关工委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受助生所在学校要及时向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反馈受助生信息。
3、按学年做好受助生有关情况的复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助学金:
(1)家庭收入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2)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处分的。
(3)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的。
(4)在有关部门牵线搭桥落实结对的。
七、本资金施行期限暂定为五年:20xx学年-20xx学年。
八、本办法由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2017年xx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