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畜牧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对粪便、污水、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科研攻关。研制适应我省家禽养殖方式的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为家禽养殖污染处理提供科技和管理支持。
(三)科技、畜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污染治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对家禽养殖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家禽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实施家禽养殖发展布局和污物治理规划,切实加强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由畜牧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固定时间召开,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议召开。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决定重大污染解决办法、提出污染治理立法建议、协调部门之间的行动,从宏观上保障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家禽协会和养禽专业合作社,要把家禽养殖污物处理作为一项重点业务来抓。采取签订协议或合同等多种方式,规范引导养殖户加强家禽养殖污物的处理和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家禽养殖污物处理现状,以中小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养殖小区为重点,培植一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的典型,带动家禽污染治理全面走向深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 章来《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