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险防范(基金调整风险、长寿风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农村养老办依法追回并处以3—5倍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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