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市职工立足本职,定向学习,岗位成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我市社会主义事业培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宪法》第十九条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颁发的相应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励条件
第二条 凡我市在职职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未经普通、成人高等院校脱产学习而通过自学或业余学习,达到大学专科或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或虽经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统学习,通过自学或业余学习,又在不相关的另—学科达到大学专科或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并在下列某一方面取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可以申报泉州市职工自学成才奖。
(一)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获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奖的;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报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专著或译著,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学会会员资格的;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创造性的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
(四)在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提出重大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生产、工作实践中有独特的先进技艺或操作法,为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六)在实践中总结出本职、本行业系统性的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或先进操作(工作)法,成为本行业,本工种的能工巧匠,行家里手,使本单位获得显著效益,本人取得相当于工人技师职称的;
(七)在文学、艺术方面成果显著,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影响的作品,或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比赛(展览)中获奖,取得省级有关协会会员资格的;
(八)在思想政治工作或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省级专业性刊物或省有关专门会议上发表有独创性见解的论文或有推广价值的科学管理方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申报程序
第三条 市职工自学成才奖,由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核实,党政有关部门签置意见后,向所在地方工会(市直单位向市总宣教部或市产业工会)推荐,最后由县(区、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审核汇总,于当年三月底以前向市总工会提出申报。
第四条 申请市职工自学成才奖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泉州市职工自学成才奖申报表;
(二)申请人自学过程及自学的心得休会;
(三)现有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自学成果证明材料;
(五)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证明材料。
四、评审奖励办法
第五条 市职工自学成才奖由市总工会负责评审,每年于“五一”前后表彰奖励一次,获奖者由市总工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六条 市总工会设立职工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于奖励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
第七条 市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翌年如无新的重大成果的突破,不得重复申报获奖。
第八条 市总工会负责从市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中遴选优秀的人选,向福建省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推荐。让其参加省职工自学成才奖的评定。
五、附 则
第九条 职工获市职工自学成才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则撒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泉州市总工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起实行。一九九0年六月公布的《泉州市职工读、自学成才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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