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十九条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点为街道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全街道效能过错的投诉,办理对XX管辖的机关、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工作人员的投诉和责任追究。
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采取直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处理所受理的效能过错投诉;认为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当,可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不服的效能过错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其余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查,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诉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投诉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凡以真实姓名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投诉,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投诉人的具体标准:
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经查属实,凡被投诉人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投诉人3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投诉人4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效能告诫的,给予投诉人6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800元的奖励;凡被投诉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投诉人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投诉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项有数人投诉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投诉者或贡献大的投诉者。对联名投诉的,奖金发给参与投诉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 实施奖励的基本程序:
(一)由承办机构填写《奖励投诉人审批表》;
(二)报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分管(主管)领导审核;
(三)报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四)由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发出《奖励投诉人通知书》, 并送达有关投诉人;
(五)由投诉人持《奖励投诉人通知书》到街道机关效能投诉部门领取奖金。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自收到《奖励投诉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不得将投诉情况、投诉人姓名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或与办理投诉事项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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