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处理来信来访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并由部长或一名副部长分管这项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直接审理重要案件。要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第二十二条 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央组织部在办公厅下设信访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办公室下设信访科(组);地(市)、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干部。要选择那些党性强,没有派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做信访工作。对信访干部要专职专用,不能随便抽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检查、催办、归档等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级组织部门要经常派人调查了解下级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信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干部,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阅读必要的文件,参加必要的会议,作些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主动取得领导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五 条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干部,应该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
二、坚持原则,刚直不阿,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三、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麻烦,热爱本职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遇事同群众商量。
五、遵守党纪国法,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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