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县卫生局与当地政府的部署,承担疾病防治、公共卫生协查、妇幼保健、突发事件处理等指令性任务,建立完善预防保健组织,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高质量完成预防保健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由县卫生局给予预防保健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管理细则,由县卫生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各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应与县卫生局签订运营管理协议,并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不断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新的体制、人事等改革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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