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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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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利用名镇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营业性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机关批准,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三)破坏、损坏文物古迹建筑、名人故居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景区与古建筑民居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景区分为五个保护管理景区。
(一)东栅景区: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包括景区停车场、餐饮中心),北至甘泉东路南侧,西至兴华路。
(二)中市景区:西至市河,北至卖鱼桥(包括人民公园),南至乌镇大桥,东至兴华路。
(三)南栅景区: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
(四)西栅景区:东至市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
(五)北栅景区:南至常春街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以市河为界,向西100-200米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和传统街市。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旅游景区。
第二十七条 各旅游景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细则,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旅游景区的建设,在保护其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的原则下,可以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设置,必须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乌管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景区内的绿化、美化、防火、防治虫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xx管委应当对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旅游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合理设置,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乌管委指定地段经营,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缔无证照经营,禁止擅自搭设摊点。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经营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服从xx管委管理,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害公共建筑、国家、集体财产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妨碍游览正常秩序和扰乱游客;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必须加强古建筑民居的消防管理。居民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属个人居住区内需使用生活用火,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在其它非个人居住区的地方,一律不得使用各类明火。在古建筑民居内铺设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由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重新安装。
古建筑民居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配齐灭火器材,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古建筑保护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
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古建筑民居装修应当符合整体规划,不得在古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影响景区风貌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安装影响景区风貌和有损古建筑民居保护的房顶接收设备和其它室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古建筑民居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古建筑民居的殿屋进行生产用火;
(二)违章建筑和损坏景区风貌;
(三)破坏古建筑民居和保护设施;
(四)妨碍消防秩序和破坏消防设施;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乌管委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罚款;
(四)吊销有关证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项处罚,也可以几项合并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qingsong8.com查看)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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