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文化事业费支出,安排资金、落实划转项目支出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文化发展战略及*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组织绩效考评,落实体制完善中调整事项的各项改革与调标政策,促进文化事业有序发展。
区县文化、广播影视、文化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区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负责提供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市级各项政策。负责划转事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决算编制,并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七章 支持方向、测算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市对区县文化划转事项资金用于区县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维护、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更新、开展文化活动及培训、文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支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专项补助部分必须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补助项目。基本补助可以根据本区县文化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批复的基本补助预算额度范围内统筹使用,使用前区县文委或项目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向区县财政申报具体项目,待区县财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市对区县文化事业费转移支付资金选取的因素www.qingsong8.com于*市文化统计年报。
第十一条 系数标准根据近几年实际支出水平测算,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对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适当倾斜。
第八章 划转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划转事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列支科目,全额列入本级预算,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部门严格按照划转事项的用途和方向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划转文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收支缺口、历史欠账。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区县原有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市级划转资金不得替代区县原有投入,不得降低文化事业发展支出标准,确保文化事业发展支出在原有规模上保持一定增长。
第十五条 划转的文化专项资金计入各区县文化投入依法增长基数,由各区县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实现依法增长。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结合各区县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细化、严格划转资金管理,制定完善体制划转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划转文化专项资金季报和年报制度。区县财政部门按季报送划转文化资金落实情况。区县各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将下划文化专项资金年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区县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具体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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