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党办,其职能是:
1、坚决贯彻党的干部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
2、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任免事宜;
3、负责局内职工的调出、调入科室人员调配和调整;
4、负责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6、负责职工的退休管理;
7、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8、其他有关人事工作。
第二章 人员调配制度
第三条 人员调配的范围:
1、局内职工的调出、调入;
2、局内科室人员的相互调整;
3、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的调出、调入及人员分配;
4、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统配人员。
第三章 干部调入程序
第四条 根据缺编,缺员及工作需要情况,确定调入人数和条件。
1、局委会集体研究决议;
2、上报人事局审批;
3、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为确保调入人员质量,对调入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根据试用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调动 。
第六条 干部职工需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局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调动期间,本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贻误工作,不得从事有损于单位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八条 调动人员从接到正式调令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在决定期限内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九条 科室职工不得自行调整,各科室应积极配合。调动决定作出后,调动人员和涉及科室必须服从。
第十条 人员调配统一由党办负责商调。
第四章 退休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作出退休决定。
第十二条 退休年龄计算有争议或者前后提供的出生年月不准的,依据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情况记录。
第五章 病事假制度
第十三条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执行下列标准: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原工资。
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执行下列标准: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80%。
第十四条 因公负伤的,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章 婚丧产假制度
第十五条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外地职工根据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第十九
第十七条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为晚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年龄在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婚假、护理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八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报销。
第十九条 工龄在5年以下不休假,6—15年休假一周,16年以上休两周。
第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实行分部门保管,国家正式干部档案交市委组织部保管,聘用干部档案市人事局保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鉴别、补充和整理档案材料,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登记、查阅、借用和传递事宜。
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和人事组织纪律,不得利用植物之便泄露档案秘密、篡改档案内容及其它违反档案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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