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报的上级各种“五五”普法报表和材料,并有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等;
8、参学对象的学法考试成绩情况、
9、利用媒体宣传法律法规的文稿、影象和文字记录;
10、其它如学法心得体会、利用法律法规为群众调解民事纠纷、处理与法律法规有关的事件、上级前来检查学法情况的记录等等。
四、因人事变动,资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专柜保存。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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