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或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人才分期分批进行体检或疗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引进人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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