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www.qingsong8.com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周转金、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为了化解土地储备风险,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土地征收(用)、土地收购(回)、土地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土地经营,不得挪用、坐支。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益是指经营土地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土地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后的纯收益。土地纯收益除提取土地经营风险金后剩余的部分要全额上缴区财政,具体上激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霜关审批和登记手续,擅自转让无效,有关部门不坚持原则造成非法转让既成事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未按本办法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该合同,已交付的出让金和规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征收(用)、土地收购(回)、土地置换、土地储备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问题由本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把本区土地储备工作依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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